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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呼唤法制建设(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胡晓珂

  上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开始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在全世界仅有不到1/5人口进入现代化社会的情况下,资源的短缺和环境问题成为约束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一些国家在反思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同时,纷纷开始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来保护环境与资源。实践证明,完备的法制是构建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循环经济的前景就是要通过制

度创新来建立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循环经济建设本身也是一个渐进的法制建设过程。

  战后的日本和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加强立法。日本以构建循环型社会为主旨,将建立循环型社会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在《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下,相继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等多部专门法,来改变整个社会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德国则在个别领域制定专门法律,通过建立废弃物资源化的系统来发展循环经济,保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向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这些做法尽管有所差别,但在立法价值目标上都是为了追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一体化。总体看,这么做保障了环境质量的改善,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成为日本和德国战后崛起的重要基础。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资源能源短缺日益凸现,环境问题严重,发展循环经济比以往更具迫切性。而发展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从发展规划到税收、配额、消费以及公众参与,法律与制度都必不可少,甚至是环环相扣。当然,尽管感觉复杂,从根本上看,却也无外乎加强资源再生利用的立法以及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的立法,最终达到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乃至人类与自然保持和谐友好的目的。

  要将循环经济纳入法治轨道,要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角来审视法律制度的功能与定位。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物质流动模式所不同的是,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物质流动模式。因此,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通过法律调节来找到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契合点,让法律的效力在新的流动模式的各个环节得到发挥,促成法的完善和经济的“循环”。

  此外,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也是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一环。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条件下政府依法治理与公民的自觉守法之间有一种互惠效应,而这对一个良性市场体系的运作至关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循环经济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构建制度性框架,通过发挥法律的规范、惩戒、指引作用来培养人们长久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这些也许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根本所在。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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