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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小资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法国

  1975年7月15日,法国通过了第一部《垃圾处理法》,责令各级政府15年内实现生活与工业垃圾的统一收集和运输,并将其分成日常及危险两类,送到指定地点分别处理。因此,第一部《垃圾处理法》是以卫生和健康为主要目的,要求妥善处理垃圾废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属于被动环保型。

  到上世纪90年代,垃圾处理的管理和技术已经有了一些基础。1992年7月13日,法国通过第二部《垃圾处理法》,责令各地区10年内实现垃圾分类及回收再利用。第二部法律体现了新的环保观念,要求充分做到垃圾循环再利用,尽可能地变废为宝,同时明确全体公民主动参与环保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两项法律的基础上,法国环境部门又制定了各种垃圾处理的法规。从家庭垃圾、过期药品、废旧电池、淘汰电器、废旧轮胎到报废汽车,许多种类的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都有章可循。

  法国十分注重加强地区、部门与行业间的协作。对于不同种类垃圾的处理,各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2002年12月29日,法国政府将废旧轮胎列入国家强制回收项目,责令法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与销售商自2003年起,每年投放市场多少吨新轮胎,次年必须回收吨数相等的旧轮胎,回收费用全部由生产和销售商承担。

  今年3月,法国旧轮胎回收与环保协会发动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等14家生产销售商成立联营公司承包其废旧轮胎回收任务,再与100多家环保企业签约,组织协调旧轮胎的回收、分类、翻新、分解和再生材料生产,以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实现旧轮胎回收一条龙服务。

  日本

  上世纪末以来,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促进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形成。日本促进循环经济社会形成的法律主要有《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等。此外,日本还立法规范了建筑材料、家用电器、汽车、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的循环利用。

  针对大量的废弃家电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回收利用,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而且还会污染环境的情况,日本首先颁布和实施了《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该法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该法还规定,电视机、冰箱、空调和洗衣机四种家用电器是必须回收利用的,同时规定了在家电回收利用方面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具体回收利用率为: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以上、洗衣机50%以上。在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相应处罚。

  日本的《节约能源法》则规定,2005年,计算机的平均能耗必须比现行的标准降低56%;到2006年,复印机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7年降低31%;到2010年,轿车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5年降低22.8%。不达标的产品将被禁止上市。

  (周辑)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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