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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要负“产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驻德国记者 江建国

  在德国,循环经济这个概念,从宏观上看是可持续发展这个大题目之下的一个子题目,从微观上看主要是指对废料的处理。所谓的“循环”就是指材料、物资的再使用要形成一个健康的往复过程,不能用完一次就作为垃圾倾倒。其目的有二:一是节约原材料,二是保护环境少受垃圾、废气、废水的污染。

  经过多年、主要是近20年的努力,德国已经形成从企业到广大消费者的社会各界共同的、深入人心的循环经济信念。其政策的指导思想是:避免废料的产生居于优先地位;其次是材料和能源的再利用;再次是为保护环境而进行的再处理,最后才是对垃圾的清理,即堆放或焚烧。在这个过程中,生产企业、市镇政府和普通消费者都有各自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没有谁可以置身于这个链条之外。目前,德国循环经济领域从业人员24万人,年营业额500亿欧元。上世纪90年代初,各类居民垃圾中的25%得到再利用,1996年提高到35%,2000年已达到50%。玻璃瓶的回收再利用率1999年达到85%,废纸达到88%。各类包装材料的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居欧盟各国之首;建筑废料的再利用率为72%(1998年)。

  规范当今德国循环经济原则的最高法律是1994年通过、1996年10月生效的《促进循环经济及确保对垃圾进行环境可接受的处理法》,简称为《循环经济及垃圾法》。这部法律同以前的类似法律相比,其特点是突出和强调对废料的再利用,而不像以前单纯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它的核心要素是确定了减少废料优先于再利用、而再利用优先于清除的原则,以及对废料的产生者的自我责任。

  这部共分9个部分总计64条,还包括4个附则的法律涵盖了原则、概念、监控机制、市镇政府、企业义务等各个方面。例如,第三个部分“产品责任”的第二十二条“产品责任”的第一款中规定,谁研制、生产、加工和销售产品,则承担着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产品责任”。而承担“产品责任”即指制造产品要尽可能地在生产和使用中减少废料的产生,确保对环境可以接受的再利用,以及在使用后产生的废物的清除。第二款规定,研制产品要着眼于多次使用、技术上寿命长,适合于在废弃后进行无害的回收利用和为环境所允许的清除。这一条款还要求生产者优先使用回收再生的二级原料。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政府有权在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制定规章,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在确认回收的前提下,方可将产品投放市场。又如,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企业,如果它每年产生总计2000吨的废料,将被列入监控范围,企业也必须制定保证循环经济的内部计划方案,同时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请审查批准。

  在这部法律的附则中确定了16组废料或垃圾的范围,还归纳了15种清除的办法。与这部法律同时生效的还有七部条例,对诸如特别有害的废料或垃圾的监控、分类等都有详细规定。例如,按照欧盟的统一规定的垃圾或废料的门类分类,将其分为839种,危险或有害的垃圾为405种。

  在循环经济法精神的指导下,德国政府制定了贯彻该法的“产品责任”的具体条例,对旧汽车、旧电池、包装盒、废油的处理、回收作了具体规定。2000年9月,欧盟制定出旧汽车处理的总方针,德国政府此后修改了1998年4月的条例,对旧汽车的处理进一步提高对生产厂家的要求。该条例说,小汽车和轻型载重车的所有者有权无偿将报废汽车退给生产厂家或进口商。生产厂家或进口商有义务进行回收,并要建立回收机构。生产商、进口商以及废旧物资处理企业要共同确保。从2006年起,每辆报废汽车上85%的零部件必须经过再加工或其他处理,至少80%的材料要被再利用,不得直接废弃。从2015年起,这两个指标要提高到95%和85%。从2003年7月1日起,原则上禁止包含重金属镉、水银、铅的汽车或其零部件进入市场。

  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政府在2001年重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电池中的水银含量不得超过其重量的万分之五。电池只有在确保能回收的情况下,方可投放市场。回收系统必须无偿回收处理,而消费者有义务向商店等处交回旧电池。

  今年3月23日,德国又一部新的相关法律———《电子产品、电器的流通、回收及处理法》生效。这部法律是上述法律在这个领域的扩大,涉及诸如洗衣机、电冰箱、计算机、手机、烤面包机、电视机等10个门类。据环保部提供的材料说,每年报废的这类物品总重量达到180万吨,显然,这是循环经济不能忽视的领域。

  在德国,随时随地都能看到循环经济的足迹。每一幢住宅楼都有自己的分门类的垃圾回收箱;每个超级市场都设立一个废电池的回收箱;街头则设有旧衣物、旧鞋的回收箱,如此等等。大型超级市场都设有各类有押金的饮料瓶的自动回收机,瓶子投进去,它自动计算价钱,给你吐出一张押金账单,到收款处去领钱就行了。过去一次性的易拉罐、塑料制饮料瓶都不要押金,因此丢弃率高。两年前,德国政府把它们也纳入回收范围,购买这些饮料时都要付押金。这种措施目的就在于迫使消费者把它们退还到这个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去。

  德国《循环经济及垃圾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1)谁开发、生产、加工、处理或销售产品,则承担着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产品责任。为实现产品责任,产品应尽可能这样制造:即在制造和使用中减少废料的生产,确保在其使用后对形成的废料进行环境可以承受的再利用和清除。

  (2)产品责任尤其包括:

  1.开发、制造和销售适合于多次使用、技术上寿命悠久、使用后可进行符合规则和无害再利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被清除时环境也可以承受。

  2.在制造产品时,优先使用再处理后的废料或二级原材料。

  3.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要标明,以便确保对使用后留存的废料进行环境可承受的再利用或清除。

  4.通过标识指出回收、再利用、再生的可能性或义务。

  5.回收产品及其使用后留存的废料,以及它们的再利用或清除。

  (3)(略)

  (4)联邦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条例,根据前述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产品责任所承担的义务。它同时确定,对于何种产品和以何种方式来实行产品责任。

  (江建国翻译)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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