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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老总“受贿案”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6:2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日前,盐城东台市头灶镇一位建筑企业的老总给本报来信,讲述了自己被东台市公检法等部门审讯起诉判刑、被盐城中院驳回重审以及东台检察院撤诉的经过。当事人的信中提到,自己在此过程中遭遇了非人折磨,而事后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至今未有结果。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真的存在刑讯逼供?为何检方在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又撤诉了?到底当事人有没有说谎?为弄清其中的是非曲直,本报记者专程赴东台市公安、检察、法院等

部门调查,试图揭开这一老总“受贿案”的真相。

  来信披露

  公司老总自称遭遇非人折磨《江南时报》:

  我叫陈玉存,东台市头灶镇人,今年51岁,原为头灶镇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所谓的“企业人员受贿罪”,从最初的“双规”到看守所回来前后总计被非法关押582天,造成现在精神恍惚、反应迟钝、腿脚麻木,恍如隔世之人。“出来”之后拖着虚弱的身体一趟又一趟地跑东台市纪委、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讨要说法。现反映如下一些情况:

  我原先所在的头灶建筑公司因政府要求并主持,两次改制留下了一些后遗症,当时的头灶建筑公司华星分公司经理陆××非法集资和拖欠工资、材料款,东台市纪委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仅凭陆××交待的只言片语,推定我肯定有“问题”。2003年12月3日上午9时,东台市纪委的办案人员把我带到东台,实行“双规”,并且是纪委和公安的人员共同参与。当时被关押在东台的泰和酒楼,连续6天5夜不让我睡觉,也不准坐,“突审”的人员2至3人一组,6个小时一个轮番,对我进行非人折磨。主要情节有:公安经侦人员一是让我鼻子靠墙,中间夹一小纸条,纸条不准掉在地上;二是把开水倒在杯中,顶在我头上,叫我走着转圈;三是在我双腿已经肿胀发亮难以支撑的情况下,强迫我蹲马桩;四是在我站不住时,用手、腿强行按我、踢我下跪,多次踢打按我下跪;还有就是把杌子翻起来,四脚朝上,让我两脚站在杌子对角的两个脚上;另外还让我伸平双手举报纸,长时间不允许放下等等。他们通过这些体罚和折磨,在我精神崩溃、昏昏沉沉的情况下,让我写材料。其中有一例是:2000年底,陆××还我家属3万元往来款,他们强迫我说成并写成是4万元,而且是陆××行贿给我的。第一次突审我就这样被逼迫着按他们的意思“交待”情况。

  第二次突审是2004年2月12日至22日,计10天10夜,地点是从兴化戴窑到东台佳禾别墅。这期间纪检、公安加强了突审力量,近30人参与突审。在我申辩身体有病、体力不支的情况下,他们对我说站不住就蹲下来,蹲不下来就跪。在如此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情况下,我已失去生活的信念,他们想要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

  第三次突审是3月17日至25日,计9天9夜,连续站着不让睡觉。地点仍在东台的佳禾别墅。3月18日的晚上,办案人员揪住我的头发,用腿膝头狠狠地顶撞我的背部、腰部,长达10多分钟;3月20日又把我转移到302房间,并用手铐吊在墙上,连续3天3夜不放我下来,连我小便都推说无钥匙解铐。2月19日我被移交公安,但直至3月20日才对我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四次突审是在梁垛镇南方大酒店,时间是3月31日至4月10日。仍然是连续成天成夜地站着,不让睡觉。他们说:“你承认了,就可取保或判缓刑回来。”我顺着他们交待所谓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按照他们的意思修改了所谓的受贿时间、地点、金额,并连续几次做笔录、签字、按手印。公安局警员则把他自己预先写好的稿子叫我预习一遍,而后再读、录像、录音,因我姿态不自然,有人就上来用一只手按我的头,一只手托我的下巴,把脸转向纸,调整我的姿势,就这样完成了他们想要的录音、录像证据资料。

  在这期间,我的家属多次向东台市委、盐城市委主要领导反映情况。东台市委储书记曾亲自批示给东台纪委顾书记,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盐城市委书记张九汉也曾向中院作出批示。此案经过两次上诉,盐城中院经过两次审理,均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因东台市检察院要求撤诉,东台法院作出同意撤诉的裁定,市公安局则对我取保候审,但对我经历的这582天的非人非法的折磨以及冤假错案的形成与撤诉后的妥善处置未有公正的结论。

  (此信有删节)

  记者调查

  盐城中院两次驳回一审判决

  接到这封来信,记者约见了当事人陈玉存,才50出头的他显得非常疲惫、苍老。提及曾经经历的那582天,陈玉存表示“不堪回首”。在记者劝慰之下,他才平息激动的情绪,向记者叙述了“受贿案”审理的详细经过。

  2005年7月6日,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戴静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5月,东台市头灶建筑公司通过挂靠在盐城建筑总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王吉华承建了南京市白下区开发公司开发的白下花园10幢工程;1998年8月又通过王吉华承建了南京白下公司开发的白下花园03幢工程;同年9月4日,白下公司、南京分公司、陈玉存和王吉华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应由王吉华偿还的其向白下公司预付的84吨钢材及借款人民币3万元,在头灶公司承建的白下花园03幢工程中作为工程预付款予以扣除。在签订协议前一天,即1998年9月3日,陈玉存在南京银满楼宾馆客房向王吉华索要1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期间陈玉存的供述和行贿人王吉华的陈述、证人张友勤等人的证言笔录、工程建筑合同、补充协议、白下区法院判决书等书证,以及提审陈玉存、王吉华的视听资料和物证皮包。

  法院开庭时,陈玉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予以否认,称自己没有拿王吉华的钱,以前的供述都是违心的。证人王吉华当庭表示自己没有向陈玉存行贿,提出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并出示了手腕处的紫斑、手腕的照片和门诊病历。王吉华说,他曾于2004年3月18日和3月20日给东台市公安局领导写了两封信,反映自己被刑讯,并否认自己向陈玉存行贿的事实。

  东台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玉存身为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玉存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关于陈玉存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赃款的来源和去路等重要情节没查清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受贿犯罪有其特殊性,赃款的来源和去路并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陈玉存不具有索贿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陈玉存作为头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有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理应慎重合法地使用手中的权力为公司谋取利益,可正由于他签订的协议,使本应由王吉华偿还的债务转由头灶建筑公司偿还,致使数十万元的集体财产落入王吉华个人手中,其具有索贿的基础,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客观行为,能够认定陈玉存有索贿的主观故意。综上,陈玉存的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并判决:被告人陈玉存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审判决后,陈玉存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于2004年1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东台市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2005年2月21日再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陈玉存提出不服,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再次作出判决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就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东台法院重审此案时,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却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2005年7月5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

  7月8日,东台市公安局让陈玉存家属办理对其取保候审手续,至此陈玉存在看守所待了582天。当初陈玉存向纪委部门交的21万元保证金,现在才拿回来6万元,还有15万元至今未归还。

  实地求证

  公检法部门均三缄其口

  7月29日,记者在东台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时,承办此案的法官刑庭副庭长曹为祥说:“我们法院规定,接受记者采访必须经过办公室同意。”记者又找到法院办公室的单国友主任,单主任说,记者采访必须经过中级法院同意,记者随后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的一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这位负责人让单接受采访,单又表示要向办案的法官了解情况后才能决定。随后,单主任便离开办公室,记者等了30分钟,单回来后表示“此案还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来到东台市检察院公诉科,负责此案的戴静平检察员说:现在这个事情我们不好讲,你找我们鲁科长。记者找到公诉科科长鲁红芳,鲁科长在请示领导后说:领导认为此案还未审理结束,不能接受采访,如果要采访,到东台市宣传部拿介绍信。在记者的再三解释下,鲁科长强调说:“领导就是这样交代的。”

  为证实陈玉存在公安机关审查时被刑讯逼供的有关事实,记者又来到东台市公安局进行采访,该局政治处万元俊副主任说,接受采访必须经过市局同意,并表示立即打报告向市局汇报,经市局(盐城市公安局,编者注)同意可以接受记者采访,让记者在5:30和他联系。到约定的时间,记者再找万副主任时,万说:到现在市局还没有回音,记者让万再联系一下,万表示不好联系,并拒绝了记者采访的请求。记者在东台市公检法三部门绕了大半天,对于陈玉存究竟是否受贿?究竟是否有罪?都没有得到一个正面的答复。

  疑点说法

  双规被收21万保证金

  由于陈玉存的家属反映当初陈玉存被纪委双规时收了21万元保证金,目前才拿回6万,还有15万没有拿回来。为此记者采访了东台市纪委监察一室的姜尧明主任。姜主任说,陈玉存已经向纪委提出归还申请,目前纪委正在研究此事。记者问:当初陈玉存案件首先是由纪委办的,以后移送给公安机关的,现在检察院已经撤诉,如果此案最终是一个错案的话,将由哪个部门对此负责呢?姜说:按程序办,谁错就谁负责。现在公诉机关定的无罪是指的公诉部分无罪,其他的就不好说了。定罪,不是我们说的,那是司法机关说的,对陈玉存的双规是由市纪委决定的,要处理是肯定的,但不是在我们监察室而是在纪委审理室。至于为何公诉机关认定3.5万受贿款,纪委要让当事人交21万,姜说:“因为陈玉存欠单位的款项,要从保证金中扣除。”

  江苏盐城中亚律师事务所的卞国民律师认为,法院应该尽快作出判决,陈玉存是否有罪,应当有一个结论,如果法院判陈玉存无罪,陈玉存应当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如果法院对此案错判,当事人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陈玉存是否有罪法院应尽早作出判决。另外纪委收取当事人21万元保证金也是错误的,因为公诉机关起诉的金额只有3.5万元,所以收取的保证金只有在3.5万左右,而不应是收取21万。至于如果是陈玉存欠单位的款项,也不应该由保证金作抵押,因为这属于债务问题,是民事纠纷。而发生债务问题应由法院判决,而不是由纪委扣押。

  陈玉存案中陈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陈玉存一案是否会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发稿之前

  令人遗憾的“阅稿”求证经历

  因为公检法三部门三缄其口,考虑到此事涉及司法公正,为了慎重起见,记者稿件写好后,将所采写的初稿传真给东台市政法委,让其核定内容是否有误。

  昨天,当记者将三张稿件传真到第三张时,信号突然中断。记者再次拨打,对方一位中年男子说,你一个传真过来,我凭什么就相信你是江南时报的,你盖公章再传过来,说完挂断了电话。下午4时许,记者再次拨打办公室电话,刚提是江南时报记者,对方(还是上午那位男子的声音)不耐烦地说:早上我不是跟你说了吗,说完“啪”地挂断了电话。记者随后将盖有公章的稿件传真给东台市政法委,以便东台政法委核实备查。

  下午5时左右,东台市政法委办公室给本报发来复函,函中称“贵报8月25日传真我委的新闻稿件已收悉,该新闻稿件的内容严重失实,纯属颠倒是非,歪曲事实。”随后一位自称刘东华(音)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本报记者,问记者复函是否收到,记者问:“东台政法委说稿件中内容失实,究竟是哪部分失实?能否指出来?”对方:“内容就是失实,我们就是不同意见报。”说完挂断了电话,记者出于慎重和对东台政法委的尊重第四次打电话到东台政法委办公室。对方一位男子说:“刘主任已经走了。”记者说明情况后,这位男子说:你们的稿件内容失实就是失实,我们就是不同意见报。记者问:哪些内容失实能否在复函中提出?对方说:“这个涉及到案件的是要保密的,不能讲。”记者问:“东台检察院不是已经撤诉了吗,而且当事人介绍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已经发给他家了。”对方说:“反正内容失实就是失实,我们坚决不同意见报。”说完结束与记者的对话。

  由于记者无法肯定陈玉存的来信完全无误,所以希望能从办案的公检法部门得到一些信息,毕竟,他们是最有发言权的,我们就稿件本身曾4次与东台市政法委方面联系,可惜他们均三缄其口。

  记者了解到,如果公、检、法三家承办的案件出现错误,政法委作为公、检、法的主管单位有义务也有权力对案件进行指正,对办错案的人员也可进行处理。在记者此番请求“阅稿”求证的经历中,东台政法委对于其中“失实”内容完全可以指出来,记者也可以予以报道,可惜东台市政法委除了“不同意稿件见报”,不能明确指出“失实”之处,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四版)

  作者:本报记者 施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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