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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认定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6:2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8月25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签发了第13号总局令,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办法》规定,审批程序除听证和公示外,具体申请、受理和审批要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不搞层批制,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主要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

  《办法》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

  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对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充分体现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条件”、不得设定“其他”条件的要求,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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