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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缘何不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19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立法价值取向失衡法律规范漏洞丛生

  执法时机往往滞后违法违规处罚过轻

  本网记者 周芬棉

  在方兴未艾的上市资源国际性争夺中,为什么中国内地企业特别是优质、大型企业纷纷舍近求远,“逆本土”选择,而赴海外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推出由华东政法学院所做的课题《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法制环境研究》,指出我国上市资源的流失,说明我国内地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严重匮乏,面临被国际证券市场边缘化的危机。而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我国现有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方面的缺陷有直接相关。

  报告认为,证券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有关证券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的竞争。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形成强大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良好的法制环境不仅仅是一个外部性的保障和促进因素,更是内生于证券市场、成为其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之一。

  报告认为,在法制理念层面,现有立法价值取向过于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国有股股东倾斜,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够。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均衡证券市场多层次主体的利益,将投资者权益作为首选立法价值目标,构建和谐证券市场法制生态环境。

  在立法层面,不同效力层次法律规范功能配置没有理顺,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严重,而且,现有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现实。应坚持立法民主机制,建立一套体系严谨、定位合理、内容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增强法律及时、有效回应市场、发展市场的功能。

  在行政执法层面,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时机滞后、执法方式过于刚性,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应建立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增强执法效果。同时,厘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进一步还权于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的作用。

  在守法层面,在特殊历史背景和市场环境下,政府成了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最后承担者,违法违规处罚过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市场主体守法动力不足,法律整体威信受损。为此,应当培植崇尚法制的意识,提高违规成本,完善守法激励机制,以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在司法层面,司法活动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等活动的自主性、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自治性、证券监管机构行政监管的专业性缺乏适当的尊重,加上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固有弊端,“全能司法”受到挑战。为此,应当构建诉讼阻却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介入证券市场主体内部治理、证券业的自律管理、证券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时,应该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适度的理性。

  只有从立法价值取向,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进行重新构建,才能从法律层面真正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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