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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鉴定一级伤残,法院终审判决:酒吧坠楼获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48 贵州都市报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获悉,消费者黄某晚上11点在酒吧里饮酒,结果第二天凌晨被发现摔伤在酒吧外的一条巷道里,经过鉴定,伤情为一级伤残。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吧赔偿50万。该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是否是从酒吧保管室的侧门摔下的,以及酒吧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不能认定是从酒吧楼上摔下

  2004年11月2日晚11点左右,黄某与朋友数人到息烽县苏某经营的酒吧为朋友王某庆祝生日,其间黄某因喝白酒后独自休息。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黄某的朋友发现黄某摔伤在酒吧外与酒吧相邻建筑的巷道间。几人连忙将黄某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之后转到贵医附院治疗。经鉴定黄某为一级伤残。黄某称,酒后被朋友扶到与大厅相连的酒吧保管室的沙发上休息,此房间里除了有一道与大厅相连的门外,还有一道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门。他当时误以为此门通往卫生间,而事实上此门外就是巷道,门距巷道的地面有几米高,开门出去后便坠落到地面而受伤。黄某认为酒吧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摔伤,向息烽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0.7149万元。息烽县法院今年3月一审后认为,黄某摔伤致一级伤残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能证明是从苏某经营的酒吧摔下致伤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黄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是从酒吧侧门摔下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经测量,该酒吧与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的巷道宽约70厘米,巷道中沿巷道方向平行铺设有一根粗为35—40厘米、长约为2.5米的下水管道,下水管距离巷道地面高度约为2.8米,因此,要从侧门口到达下水管道另一端只能从管道上走过。二审中,苏某主张黄某是沿着下水管走到管道尽头去小便时在巷道靠下水管道处摔伤的。而黄某主张自己就是从侧门摔下的。证人程某证明是在酒吧保管室小门正下方处将黄某救出的。法院认为,一个饮酒过量的人,在其意识并不完全清醒的情形下,选择在黑暗中走过2.5米长、粗细仅40厘米的管道到另一头去小便,明显违反普通生活常理。且法医鉴定黄某所受伤是高处坠落伤。综合分析,应当认定黄某系从酒吧侧门跌下受伤。

  双方都有责任,消费者获赔12万

  法院查明,在酒吧的保管室门上确实贴有“外来人员,禁止通行”的标志,对此法院认为,作为酒吧的经营者,苏某明知酒吧保管室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醉酒等原因误入保管室,并可能会从侧门走出发生意外事故,因此,虽然在保管室门上贴有“外来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但并不足以对消费者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由于苏某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黄某所受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黄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放任自己饮酒过量,并擅自进入酒吧内未对消费者开放的保管室,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7月底终审判决,苏某赔偿黄某损失12.0319万元。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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