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危险作业须书面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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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06 法制日报 |
本网长春8月24日电记者梁国栋安全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进行危险作业者说明安全要求,并且双方签字确认。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作出这样明确规定。 这部《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采掘、工程拆迁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或在临近高压线、高空、陡坡、攀登悬崖、进入深坑深井、密闭空间等环境下作 业,应当对从业者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安全要求,并且双方签字确认。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