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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 北京一中学生状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06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鲁维维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初二学生状告母校侵犯其受教育权的案件。原告和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一起坐上原告席。

  原告诉称,和某在学校将同学打哭,被停课半天,又因打破学校铁柜被停课一天。随后和某母亲将其转到其他中学就读,而学籍仍在原中学。两三个月后,因为考试等问题,和某母亲找到学校协商把孩子再转回该校。后和某又回校上课。此时,学校已开学将近一周。

2004年4月,和某因眼镜被挤碎与同学发生争执,和某再次被停课四天……因被学校处分,和某共耽误89节课。要求学校按每节课50元赔偿损失4450元。

  校方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和某自2003年9月9日至2004年2月23日就不在该校读书,所以根本不存在耽误课程一说,而且物价部门没有规定过一节课50元,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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