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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购房可减免契税 原已全额缴税的多缴部分可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1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今年4月,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执行,对拆迁户购房者实行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但近日来,仍有一些地方的拆迁户投诉当地政府部门没有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昨天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日消费者关心的拆迁房税收优惠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调整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据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按照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精神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以及省财政厅有关批复文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3月22日(《通知》下发日期)之后的,可享受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据介绍,针对《通知》具体适用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又下发批复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政策适用时间和范围等问题:广东省内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通知》下发之后的(即今年3月22日),按《通知》规定享受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在《通知》下发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拆迁的,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否则应照章缴纳契税。

  针对近日各地消费者提出的疑问,省财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对于3月22日后购房的拆迁户,如果已经按原有的规定缴税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新政策获得多缴纳部分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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