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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不能搞“始乱终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29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郭巍青专栏

  广西南宁市市民曾玉祥正在为怎样洗清对自己的“偷税”指控而烦恼。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1997年11月,广西自治区政府为了降低区内“黎钦铁路”的建设成本,以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了354号文件:“自治区政府同意黎钦铁路工程建设中需使用的沙、石料等地方材料免收一切税费”。当时,曾玉祥在黎钦铁路建设指挥部石料采供经理部任职。然而,广

西钦州市公安局却于今年2月对曾玉祥执行逮捕,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他在黎钦铁路工程中没有依法缴纳增值税114万多元和个人所得税近20万元。

  曾玉祥认为,他是按政府文件办事,没有偷税。但是当年发那份文件的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却对此事保持沉默。曾玉祥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治区政府向公安局说明当年确有“免收一切税费”的承诺,并撤销“偷税”指控。

  曾玉祥显然是被几种力量推入了险境。首先是行政部门的“始乱终弃”。广西自治区政府的那份文件是事实,类似的“免收税费”的承诺还有其他一些。这种发文件免税的做法,不管特定条件下的动机如何,实际上是越权的。按照税法,上述的“免收一切税费”的项目,并不在省级政府可以批准的范围之内。然而文件一发,有人因此得益,一旦这种得益在法律上被追究,政府却不管了。曾玉祥已被羁押半年而不得解脱,他的那些税款得益到底是应得还是“偷”来的,若有关部门不肯或不愿对曾经的承诺做必要的担当,曾大概是百口莫辩吧!

  其次一种力量则是执法机关的“简单粗暴”。一方面,政府明文规定免税的政策文件并未撤销,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便对政策的相对人以“偷税”的罪名逮捕。这样的执法方式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大成疑问;而对于当事人则毫无疑问是一种皂白不分的粗暴。按照税法,须是以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账册等手段而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才叫做偷税。而税务机关对于欠税、逃税、偷税等等可以执罚,但是执罚前必须尽告知的义务。如有构成犯罪的,方移送司法机关。这样来看,曾玉祥理应享有在被处罚前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但是,曾玉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对这件事情并不知情,公安机关已经抓人,其中程序是否得当,也是很大的疑问。

  曾玉祥案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公正。而从中引出的教训,却需要政府与社会各方多做反思。当务之急是,广西自治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不能对此事继续沉默下去,不能坐看政府行为引发的复杂后果全让个人来承担。所以,应当帮助曾玉祥获得解脱,同时,要以负责的态度检讨并清理那些本来不合理的“承诺”。

  在政府的行政过程和政策过程中,有多种因素导致“始乱终弃”现象。第一个原因是决策的短视、随意与缺少依法行政意识。在效率追求和政绩压力下,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易具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散打”性质。从法理看,从大局看,从长远看,往往有经不起推敲的漏洞。第二个原因是人事更迭频繁。很少有新任的愿意做前任已打下基础的事情,而总是要有所标新。于是不出几年,前后政策打架的事情层出不穷。更糟糕的是,政策打架导致人们预期失准,产生复杂利益纠结。而所有的矛盾和损失却无从理论,因为领导已经换了,政策已经变了,说法已经不同了。第三个原因则是多头行政,各搞一套,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行政逻辑。一旦被夹在中间,等于陷入漫无边际的“部门丛林”中走不出来。

  如果政府的承诺本身就有法律上的问题而最终不能兑现,政府的信用必受损害,而且必然给相信了这种承诺而行动的公民带来风险。由此来看,政府能力的建设还要加上一条行政伦理的标准,就是重承诺,守信用。过去我们太习惯于用效率标准来论证各种花样繁多的“改革”。而公民曾玉祥的困境提醒我们,怎样保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理,前后一贯,以怎样的政府责任机制来提高公民信任和降低公民风险,将是更大的挑战。

  (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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