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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罢免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0:17 桂龙新闻网

  如果一个人大代表因为涉嫌违法或者犯罪被有关机关查处,他首先将面临哪一项政治后果?对这个问题,多数人也许会回答:罢免代表职务。

  这样的回答是人们凭多年来的社会经验得出的结果,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情形也大抵如此。不过,最近发生在湖南省衡阳县的一宗“未遂罢免案”,却和这种社会经验完全相反。

  据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衡阳县现任人大代表陆某因为赌博被公安查获并处罚,中共衡阳市纪委遂建议衡阳县人大组织对陆的代表职务进行罢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罢免案首先应当由陆所在选区的50名选民提出动议,然后才能交付表决。尽管衡阳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层层开会发动等方式,试图落实衡阳市纪委的“建议”,但最终由于没有凑够50人提名,这项罢免案遂胎死腹中。

  我注意到,虽然陆也承认自己的赌博行为,但一些选民认为,陆平时不好赌,偶尔的行为不应该作为代表合格与否的必要条件,况且陆一直热心公益事业,因此反对罢免。

  本文无意探讨人大代表偶然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罢免这一制度问题,而仅仅就该罢免案的“意外流产”现象说说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如前所述,在人大代表罢免问题上,中国人似乎形成了一种社会经验———只要某位人大代表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检察院或者纪委查处,即便该人大代表对查处行为或者指控有异议,他所在的人大机构通常也会“高效率”地罢免其职务。

  这种现象实际上说明了一个问题:侦查机关的查处成了中国罢免人大代表的当然条件。再仔细分析便可发现其中的逻辑———在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上,人大默认了侦查机关意见的正确性,哪怕这些意见并没有最后得到有效司法判决的确认。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措施,或者其他机构尚未被法律确认的意见,却理所当然地被人大认可。也说是说,公安、检察院和纪委的意见,毫无疑问地成为罢免人大代表的充分理由。

  追本溯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二是纪委和司法权力界定不清,三是间接选举制度。

  按照传统的思维,一旦某人被公安或者检察院拘留、逮捕或者起诉,人们就会认定这个人“有问题”,事实上,这仅仅是一种有罪推定,一些嫌疑人往往是无辜的。

  纪委本是党的内设机构,其职权是查处党员中的违纪行为。纪委的查处和意见,并不等同于司法过程中的侦查结论,无权给出司法意义上“有罪”、“无罪”的判定。

  间接选举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于,除了选举时的间接性,在罢免等事项上,也是由下一级人大代表而非全体选民决定。这种罢免,就有可能缺少民意基础。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规则,人大代表是选民挑选的民意代言人,由这些人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同级别的最高权力机关。对这个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评判,理应由人大自主独立地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现代民主国家的实践正是如此:对某个议员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议会必须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包括其他侦查机关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只能为这个调查委员会提供线索和起参考作用。

  这种制度,实质上就是要保证人大(或议事机构)的独立性。之所以要这样,道理很简单———作为民众的代表,其被查处是一件非常重要而严肃的事情,必须以充分而独立的调查结论作为前提。这样做,体现着国家对民意的尊重。

  衡阳县这次在罢免陆某的问题上,选民依照法治程序和自己的判断,独立得出结论并作出选择,其所表现出的理性和独立性值得称道。

  来源:

  中国青年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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