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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全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0:17 桂龙新闻网

  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尽管审议结果尚未公布,但草案的具体内容已经逐渐清晰,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向记者透露,《修正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新京报》8月23日)。

  这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在我看来,无疑具有全新坐标意义。我们知道,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公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违背了其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当前,人们最大的抱怨在于——工薪阶层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力量。据笔者了解,现在个税的65%左右都来自工薪阶层。但有资料显示,在有些地方,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已占当地个税总额的80%以上。可见,在某些地方,个税已沦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完全丧失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

  所以,个税改革首先必须明确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所应该承担的职能和作用。如果人大只将其视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那么,给出一个简单划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似乎是万事大吉了。当然,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确定。应该指出的是:即便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或者更高,除税务部门减少一定收入和居民个税负担略有减轻外,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现状仍然不会得到太多的改变,工薪收入的高捕捉率特点仍然会使其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

  如果人大期望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进而辅助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话,那么,人大对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修订就应当在合理性的基础上,强调其科学性。也就是说,费用的扣除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如果我们尚无法有效遏制某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款的行为的话,至少应该充分降低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的逆向调节倾向。

  客观地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尤其是内容多而复杂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增加个税的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也为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有效缓解个税对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还利于有效扩大需求、增加消费。富人有了钱就会增加储蓄,穷人有了钱就会增加消费。这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

  近两年,在我国经济增长快速发展、投资总量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居民消费明显不足。而消费量的增加是整个经济坚实发展的基础。因此,扩大消费需求仍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首要任务。中国要想扩大消费,特别是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不仅可以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也可以从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预期做起。从这个角度说,个税调整的意义也在于此。

  来源:

  新华网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王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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