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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需向组织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4:28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汪权 通讯员 王德胜)集美区纪委和组织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全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需要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区管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与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等。

  集美区要求报告人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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