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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合作医疗获资助 我市将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6:09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记者从日前刊发的《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获悉,为稳步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我市将以龙湖区、澄海区为示范点,通过探索总结经验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和规范。示范点要在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它区县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确保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组织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救助方式和标准为:(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的资金,由区县级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二)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医院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负担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按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五保户和经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三)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区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商定本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就医时,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诊金和肌肉注射费,并减收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五)限额补助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的比例,由各区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商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来源:《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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