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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了为何责任还在 房改房物业费由单位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6: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6日电据北京晚报报道,很多单位将公有住宅分配给职工后,就不再负责物业费用了,但按照规定这是不允许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就因为没有按规定交纳物业费用被诉到法院,朝阳法院最近判决,已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公有住宅的单位还应该负担产权人的物业费。

  1992年至2000年,北京双吉安物业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多份《房屋委

托代管合同》,约定交行北京分行将所属的位于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1号楼的72套自有产权房,委托给物业中心管理。2001年,交行内部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将上述房屋部分按照商品房、部分按照房改房出售给了职工个人,并规定由单位向职工发放物业管理补贴,单位不再负担职工的物业管理费用及供暖费。

  交行北京分行将此告知物业中心,且自该年起未再与物业中心签订房屋委托代管合同,但上述房屋仍由该物业中心实施物业管理。部分买房职工就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北京双吉安物业管理中心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12.7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行北京分行将房屋以成本价或商品价售与职工个人,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房改房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应负担产权人的交费项目。故交行北京分行按房改房规定出售的房屋,物业费用仍由该行负担。经庭审确认欠款数额为9.6万余元,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给付双吉安物业管理中心。(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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