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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民工讨休息权反映企业对其保障权的漠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8:25 人民网

  前不久,某制衣公司的六名农民工来到市总工会,诉说她们在公司所受的“待遇”:公司每月只给二三天的休息时间,且每天上班时间均在十小时以上,遇到加班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之久,她们只是二十刚出头的小姑娘,确实受不了那份苦,为此,要求公司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并保证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即使加班了,也要按法律规定执行。可就是这样一个很合情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最终还是没有得到公司的支持。公司的答复很简单,就这个工作条件,要么继续做,要么走人,想“舒服”拿工资不可能。这

几个姑娘气不过,要求辞职。结果,公司除扣发她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外,先前所收的每人500元上岗压金也分文不退……

  在此,职工炒了老板的“鱿鱼”,那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讨要“休息权”,维护《劳动法》的尊严,职工用辞职表示对违法者的抗议,并付出了被扣工资压金的代价。

  《劳动法》已施行十年之久,其它有关规范劳动关系行为的法律及规章也是很多,为什么在职工每天都想着说着要为自己维权的今天,我们的某些企业还在明明白白的违反着《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在无情榨取劳动者的血汗?以上例子不是个别,农民工的问题不仅仅是工资问题,其他诸如“合同制职工身份”、“同城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还是突显出很尖锐的问题,比如本文所要说的关于农民工的休息权、休假权、健康权等。

  当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进入城镇打工,成为《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之后,他们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与企业共生存的职工了,他们应该享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给劳动者的所有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差别”的烙印深深刻划在人们心中。农民工,怎么说,比照所谓的国营及集体工人身份的城镇工人,比起城里的合同制工人,还是大大矮了半截,其利益受损,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所有劳动者的“身份”也相差无几。作为国家公民的农民工也不会就此作罢,他们为自己的权益呐喊,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已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

  《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调后,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是,有些单位为了完成其定单任务,吸引职工多取得报酬,而责令或放任职工多加班,虽说职工的工资提高了,但那是因为有职工的加班工资在内,而加班后,按照《劳动法》规定,其加班工资是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的工资的。

  讨要休息权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个人生命质量提高的需要,应引起企业及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农民工们要求在企业定单增加、企业朝着良好方向发展的背景下,要求企业关心其休息休假权,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是不为过的。

  法律是把双刃剑,它保护的是合法者的利益,惩处的是违法违规者。所以,在农民工“法治觉悟”提高的前提下,我们的政府部门,尤其是劳动执法部门及为劳动者维权的工会、仲裁、法院,如果能严格执法,以最大限度地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去维权,那就是广大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大幸了。

  作者:网友:马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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