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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兴”混淆 一字之差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21:41 海峡都市报

  N魏柳菁陈算治

  本报讯一名因受到人身伤害而起诉索赔的受害者,告状时竟将被告的名字搞错了。仅仅由于一字之差,打输了官司,非但赔偿金没拿到,还白交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

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2004年10月3日,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黄“兴”某卸载汽车上的废铜,但当时汽车太靠近墙壁,导致后仓门无法完全开启,汽车司机在调整车位时,未想汽车突然后退,致使原告的4个手指(除大拇指)被后仓门卡断。虽经治疗,原告陈某的4个手指还是丧失机能。为此,陈某将其雇主黄“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1187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原告却把其雇主的名字和地址都弄错了,原告雇主的名字为黄亨某,而起诉状中的被告却是黄“兴”某(在闽南话中,“亨”“兴”两字的发音相近)。而黄亨某在答辩状中辩称,自己并无别名,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应该是向黄“兴”某提出,而不是向其提出,认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

  审理此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说,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虽指认黄亨某就是黄“兴”某,但原告却未能提供黄“兴”某与黄亨某系同一人的有关证据。并且,起诉书中被告的地址也查无“黄兴某”此人。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本案中,原告可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再次提起诉讼。

  南安市人民法院陈法官提醒市民,在起诉过程中,要注意查明核实诉讼主体的真实姓名和地址,避免因诉讼主体身份的不确切,或地址不详细,找不到被告等情况,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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