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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立法保护海上交通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3:04 东南快报

  昨日上午,福州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由福州市政府提请审议的《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现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据介绍,目前,福州港正实现从河口港向深水港的战略转移。去年,福州港货物吞

吐量全国排名第十。福州市海事局副局长廖建清介绍,2005年福州港将新建10个港口泊位,续建4个港口泊位,这对海上通航秩序和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记者从福州海事部门了解到,受地理位置和自然等条件限制,福州海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海域近岸岛屿、礁盘众多;闽江口内港区是狭水道、航道窄,容易发生事故;福州港设计能力为2600万吨,航道通航标准为单向乘潮2万吨,而去年2万吨以上船舶进出港就有524艘次。

  来自福州市海事局的一项数据统计:福州海域2003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10起,死亡3人,沉船4艘;2004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5起,死亡3人,沉船3艘。廖建清指出,这些海上交通事故直接威胁辖区安全生产,给海上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压力,亟须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立法:船只进港将有条件

  由于福州港口目前处于超负荷状态经营,《条例》(草案)对此作出十分细化的规定。

  首先,遇3000总吨以上船舶在大马礁以下闽江通海航道航行时,3000总吨以下船舶应及时让出深水航道。而两艘以上大于3000总吨的船舶,不得在闽江马祖印灯浮至中沙灯浮之间和闽安门东高寨(南搬)灯桩至猫屿灯桩之间航段追越或齐头并进。

  其次,两艘以上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不得在魁岐码头至鳌峰大桥之间的闽江航段追越或者齐头并进。此外,进口船进入马祖印前或出口船进入中沙前,应鸣放一长声示警,5000总吨以上船舶不得在金牌门会遇。

  与此同时,考虑到按此标准限制超过航道设计标准的船舶进出港,会制约福州港口的经济发展。《条例》(草案)还规定:超标准的船舶,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作出技术评估,经评估认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通知其不宜进出港或靠离泊。

  争论

  沉船打捞费用谁出

  昨日上午的审议中,一个比较集中的焦点是:关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费用,该由谁负担。

  福州海事部门的有关人员指出,通航水域中的搁浅物、沉没物或者漂浮物,对船舶的航行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记者了解到,现实中,打捞清除有三种情况,一是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自己清除的;二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打捞清除,由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费用的;三是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打捞清除费用的。

  《条例》(草案)对前两种情况作了说明,但对第三种情况只字未提。对此,审议中,委员们指出,应当对第三种情况给予明确,否则由于费用问题危及海上交通安全,则违反了立法的初衷。据了解,深圳出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出现第三种情况时,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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