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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香名园储藏室“空间打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6: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尹先生去年在苏香名园购买了一套带有储藏室的商品房,可在今年6月底准备交房时发现,他的储藏室内管道占用了很多空间,而销售方事先并未说明。因影响使用,导致交房时间向后拖延2个月,而开发商却不愿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尹先生于去年4月份购买了一套苏香名园的商品房,应合同要求今年6月底前往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然而,在看房的时候,尹先生发现楼下的储藏室污水管“挡道”。24日,记

者随尹先生来到苏香名园3区7幢7号储藏室发现,室内三根共10多米长的管道“盘旋”于室内顶部,且每根管道直径有10厘米,导致储藏室高度严重“缩水”。尹先生说,合同上标明储藏室高度为2.7米,多出了这个水管以后,实用高度锐减到1.9米,他是个生意人,储藏室的作用主要是存放他公司里的一些零件设备,现在的高度明显是不够的,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此后他曾多次联系售楼处的一位销售人员,希望尽快能与开发商取得联系,调解好这起纠纷,但是2个月过去了依然杳无音信。尹先生向记者透露,对于储藏室里突然多出的污水管道,买房时他并不知情,销售人员从未向他们提过,如果是中途安置,也应该向他这些深受“管道之苦”的业主事先声明。

  很多“深受其苦”的业主们向记者表示,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这类带储藏室的房子时,并未向他们提起储藏室内装置管道事宜。据一业主透露,这些管道并非是在起初设计之内,而是后来补充设计的“杰作”。

  鸿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销售的张经理表示,他们愿意以6折的价格出让该储藏室,但对尹先生提出的赔偿逾期违约金的要求,不予受理。张经理回复说,交房时间定于今年6月30日以后,也就是说,户主从7月1日起就可以前来办理交付手续,户主与房地产公司因储藏室问题延迟了2个月,故而造成超期交房,但根本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责任,所以他们不能给予户主该方面的损失赔偿。

  苏州市建设局开发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表示,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造成逾期的结果主要是由商品房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起,开放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向户主支付违约金。

  应慧 戴洁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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