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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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7: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济南8月26日讯从下月起,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如果发生财产损失,可申报在所得税前给予扣除。记者今天从省地税局获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 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据悉,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的,需要在取得补偿年度,缴纳所得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