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为民办学校减免杂费已收取学生杂费的学校要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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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8:0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8月26日讯(记者 许欣实习生黎冬花)今天,我省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减免方案正式出台,从2005年秋季学期起,民办学校减免杂费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以年收费标准介定减免杂费对象 在年收费(指杂费与赞助费之和)低于3000元(不含本数,下同)的民办学校(包括厂矿、地方国营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已改制为国有民办性质的中小学校等,下同)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为配合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从2005年1月日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不享受减免杂费政策。 民办减免杂费的标准与公办相同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的标准,按照2005年公办中小学校生均免除杂费的标准执行。即: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229元/年.生。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相应扣除财政补助减免杂费的金额。 各级财政分担减免杂费补助资金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民办学校减免杂费后,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的比例,按照公办学校免除杂费后省对市县转移的比例执行。即:东方、五指山、陵水、保亭、琼中、乐东、白沙、昌江、临高、屯昌、定安等11个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比例为100%;文昌、琼海、万宁、儋州、澄迈等5个市县的转移支付比例为85%;海口和三亚市的转移支付补助比例为50%。洋浦开发区民办学校减免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洋浦开发区财政负责解决。 有关部门规定,2005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生杂费的有关中小学校,必须将财政补助金额(小学生78元/人,初中生114.5元/人)于9月30日前退还给学生,并将退还情况报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 作者:许欣 黎冬花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