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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管理办法》昨公示五大修改规范操作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9: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同时,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

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拟五处改进创新

  一、改革动议:为使改革更具可操作性,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2/3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二、合议制度:《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三、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改革方案修改: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五、停牌安排: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明确对价承诺要求和监管

  《管理办法》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改革方案制定和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导向:一是明确改革方案应当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当包括稳定股价措施、异议非流通股股东退出安排等;并为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组合运作提供了操作路径。二是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承诺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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