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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挪用14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0: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河源讯

  (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殷水泉、熊海涛)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昨日对该县原新世纪加油站总经理卢秀仁(男,45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卢秀仁任连平县新世纪加油站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掌管加油站的职务之便,将该油站的流动资金20多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费及家庭开支。

  2005年1月至4月间,他又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以加油站的名义向李某借款27万元占为己有。

  2002年1月16日,被告人卢秀仁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以新世纪加油站全部固定资产抵押,向连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将贷款100万元作为自己参加新世纪加油站的股份,投入加油站进行经营活动,挪作己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秀仁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加油站流动资金20多万元和以加油站名义向李某借款27万元,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仍有40多万元没退还,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定罪处罚。其以新世纪加油站全部资产抵押,向连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0万元作为自己参加油站的股份,数额巨大,应以挪用资金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卢秀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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