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断案:欠条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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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1:07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李京华、郭晓)欠条是经济纠纷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书写的人往往也会细心谨慎。然而,倘若欠条上书写的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当如何确定欠款数额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欠款纠纷案,判处被告以大写金额偿还货款。 据了解,原告董某是一名建筑材料供应商。2004年9月,董某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口头协 议,向这家公司赊售建筑材料,并按时间段结账。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多次从董某处赊购木材及装饰材料,直至当年12月份,但一直未付货款。2005年3月,在董某的一再催促下,这家公司写下了货款欠条。但过了很久,欠条上的货款依旧迟迟未能兑现。董某于是将这家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房山区法院发现,由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上,小写金额为10500元,大写金额为壹拾万零伍百元整。大小写金额所差的一个零造成了近10倍的差距。 原告董某主张,被告公司欠自己10.05万元,在诉至法院前,自己已经发现了欠条的问题,在为此事找到该公司时,该公司在大写金额上又加盖了公章,表示以大写金额为准。而被告公司则否认这种说法,坚持只欠董某1.0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从性质上而言,欠条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相比,大写的表达方式更规范,更具有严谨性。假设被告公司书写大写金额错误,那么作为正常反应,该公司必然要实施某种足以证明该处书写错误的修改行为。 但是,被告公司在大写处又加盖了印章,在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这个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处的修改,而属于对大写金额正确性的进一步确认。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欠条应以大写金额的表达方式效力优先,即被告公司欠董某货款10.05万元。 法官建议,欠条、借据等出现瑕疵,对当事人权利的及时维护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当事方应以书面的、较为规范的格式将权利予以明示,并立即核实与实际是否完全相符,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受损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诉讼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