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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竟是亲兄妹 民俗与法律相距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6:16 人民网

  1985年,年仅15岁的侯莲(化名)在外公外婆的安排下,与同母异父的哥哥林瑞富(化名)结婚(实际是同居,至今也没有结婚证),并生下一子一女。2001年走出山村到上海打工的侯莲,开始意识到这桩姻缘的愚昧,2004年4月,正式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然而,侯莲的离婚路程却不是平坦的,不仅比她大12岁的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就连她的女儿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对”,“不想他们离婚”。至于村里人,则更不觉得“兄妹婚

”有什么不妥,认为既不是一个姓,也不是一个爹,算不上近亲,反而认为这是“亲上加亲”的好姻缘,而对于侯莲要离婚的行为,则普遍被认为是出去打了几年工,认识其他男人了。

  从法律上讲,侯莲与林瑞富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因为同居行为开始于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规定,他们的同居关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由于侯莲与林瑞富是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其事实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应予解除。

  既然“兄妹婚”是违法婚姻,侯莲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就应当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那么为什么其家属和当地村民却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呢?民俗与法律为何反差如此巨大呢?

  任何社会都有丰富的民俗习惯,中国社会也不例外。在婚姻问题上,中国历来就有“亲上加亲”的传统做法,其中“姑舅亲”(即姑姑的子女与舅舅的子女结婚)和“姨娘亲”(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较为盛行。然而,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证明,这些婚姻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由于血缘关系较近,容易引起下一代畸形,并使遗传性疾病传播的危险性大大提高,有的甚至是隔代遗传,不仅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幸福,而且严重影响人口质量和国民素质,为此我国婚姻法始终将这类情况列为禁止之列。

  然而,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民俗有着较强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在那些地域偏远、经济和教育都欠发达的地区和农村,一些传统民俗还势力强大,实质性地左右着当地群众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侯莲的家乡就是一个典型。在侯莲外出打工前的十六年时间里,竟然没有认识到“兄妹婚”的愚昧,可见当地村民生活的环境是多么的封闭。且不说新中国建立已经50多年,就是改革开放也已经二十多年,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被列为历次“普法”重点,当地村民竟然至今仍无法认识到“兄妹婚”的违法性,就连近亲的一般常识都不懂,竟然抛出“不姓一个姓,不是一个爹,就不算近亲”的荒谬论断。真应了那句话: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落后民俗这些灰尘也是很顽固的,法律的扫帚不到,它们自然也不会跑掉的。

  “兄妹婚”在当地村民中遭受的尴尬,充分暴露了医学科普知识和法律基本知识普及的软肋,特别是经过了五个“普法规划”的今天,竟然还有众多的村民认为“兄妹婚”是“亲上加亲”,充分说明了基层普法工作还有明显的死角。因为在那里,在法律与落后民俗的博弈中,落后的民俗还占据着上风,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真不知道在当地还有多少类似的“近亲婚姻”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类似的落后民俗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没有受到制止,甚至还得到某些国家机关的不恰当迎合,比如抓住小偷先暴打一顿再扭送派出所,一些政法机关召开的公捕大会,组织的嫌犯游街等,其中都有落后民俗的影子。看来,我们进行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的路还很漫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有足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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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网友: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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