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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和患者谁更应得到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0:09 红网

  “法律应该对保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专门作出规定。”在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时,一些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呼吁,这部法律应该将医院治安管理等内容单列出来,专门作出规定。(8月25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在个别地方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护士挨打挨骂的现象确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但是,是不是严重到了需要法律专门作出规定的程度呢?在

笔者看来,医患关系紧张还没有严重到需要法律专门作出规定保护医生医院的地步,况且在医生和患者之间,患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患者的利益和公正才是最需要保护的。

  第一,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之所以看病难、看病贵,主要是因为药价奇高,让百姓无法承受。卫生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40%至60%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民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并住不起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至80%。(2004年11月6日《新京报》)本来医院是公共事业单位,为百姓“救死扶伤”是医生应尽的职责,然而现实却是药价被医院及中间环节人为地加大几十倍,逼得患者不敢进医院的大门,甚至一些不良医生竟为了十元或百元把患者堵在医院门外。比起医生护士挨打挨骂的现象,患者所受的委屈更多更大,是不是也要专门立法保护?

  第二,医生是人不是神,尽管医生也不愿意发生“意外”,但因为医疗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医方也不能保证绝对不出现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却不正常。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有的医院会认真解决,有的医院则采取躲、藏、隐瞒等态度。本来用法律手段可以保证患者公道,然而法院判决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医疗鉴定的结果,而医疗鉴定受“潜规则”的影响却难保公正。南京某大医院的妇产科专家、主任医师白成(化名)曾透露:“医疗鉴定的‘重要法则’之一就是,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可以认定为非医疗事故的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鉴定还有一个‘重要法则’,就是避重就轻。”(5月26日《南方周末》)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该“回避”的难以回避,“一家人”却为“一家人”鉴定。在“放医院一马”的“潜规则”作用下,鉴定原本就没有多少可信度。比起医生护士挨打挨骂的现象,患者的公正,是不是也要专门立法保护?

  因患者的弱势地位无法与医院抗衡,很难公平地解决医患纠纷,以至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书写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采取过激行为是不理智的也是不妥当的,以现有法律就能解决,而不是有了纠纷就要法律专门作出保护规定。真如此的话,同医疗机构一样的学校、机尝车站和供水供电等部门都会发生纠纷,也都要立法保护吗?显然,那是不可能的。

  在这个社会,弱者发出的声音也很弱,甚至没有发出声音的机会,弱者才是最需要保护的对象,比如农民工的利益、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患者的公正等等。法律要保护的不仅是强者,更应保护弱者,只有能保护弱者的法律才能显出法律的公正。笔者以为,保护弱者也不一定再立新法,只要政府相关部门遵法守法,那些强者遵法守法,不玩弄法律,让法律的公正之光能够闪耀,就能保护弱者。

  (稿源:红网)

  (作者:张魁兴)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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