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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章建筑未听证 行政执法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2:01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倪斌鹭)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前,是不是一定要举行听证?昨日,集美区法院就一起相关案件作出判决:我国法律并未就“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这一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否享有听证权作出明文规定,厦门市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据悉,2002年10月,利纺公司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在集美北部工业区天安路146号,
该公司自有厂房五楼楼顶搭建一层钢架结构铁皮房,面积629平方米,层高最高处3.5米。厦门市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后,于今年2月5日立案,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厦门市行政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利纺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20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诉称,厦门市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便直接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该公司在自有的屋顶上搭建高度不足四米的铁皮屋,不会影响

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厦门市行政执法局在未进行专门鉴定及论证的情况下,仅因该公司未办理建设许可证便责令拆除构建物,适用法律不当,处罚过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厦门市行政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并在听取利纺公司申辩理由后作出了处罚决定,其行为已充分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等权利,程序合法。另外,鉴定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必经程序,厦门市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惟一法定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构筑物是否影响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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