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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料”固要重视 主动侦查更为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9:48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大众传媒行使舆论监督职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于传媒功用的看法多局限于宣传机器,然而随着两种监督方式在个案中越来越多的亲密接触,媒体已在事实上成为了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一条重要渠道。就法律监督与媒体监督的衔接,北京、云南、四川等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先后进行了制度及操作层面的实践。浙江省检察院

也于日前出台了《关于省级新闻单位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和奖励的暂行办法》。据报道,在该省去年至今立案监督的150余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的线索是通过新闻媒体发现的。

  尽管所披露的这一数据仅仅限于立案监督中的某一类案件,但也为媒体监督对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作出了最好的注脚。假设没有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联动,光浙江一地就将有70余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很可能逃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视野之外——这还仅仅是目前所知成案了的数字。

  与立案监督线索相类似,媒体监督对于扩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减少存留于社会的犯罪黑数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职务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形式,它所侵害的往往涉及到多重客体,尤其是那些没有直接受害人的职务犯罪,很难从举报中发现线索。比如发生在街头的一起劫案,不光被害人十分迫切想将劫犯绳之以法,现场的目击证人通常也会及时报案。而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中,当事人往往因共同的利益结成了联盟,他们不但不会主动自首或告发,还会千方百计阻挠其犯罪行为的暴露。作为受害人的国家由于并不拥有自然人的感官,无法感知其利益受损,更无法像自然人一样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举报。当然,检察机关负有主动发现这些隐秘的职务犯罪的职责,但也要看到,由于人员、手段、职权上的限制,不少职务犯罪迄今仍游离在检察机关的视野之外。

  相比起检察机关,传媒在获取职务犯罪线索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阵地,其信息来源广泛、渠道多样、对社会丑恶现象反应迅速。近年来,调查式报道的兴起也为发现黑暗中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更多可能。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又不能替代法律监督。记者有采访权却无司法程序上的调查取证权,媒体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责,却不能擅自裁断案中人的罪与罚。媒体的曝光或披露在司法程序上的意义仅仅在于它提供了可供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的线索,它亟待司法机关的及时跟进——而跟进,亦即我们所称说的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联动或结合,恰恰为目前的司法实践所缺失。

  浙江省检察院此番《暂行办法》的出台,在弥补制度层面的缺失上无疑值得赞赏。然而《暂行办法》也为自我圈定了“省级新闻单位”的范围,未免有画地为牢之嫌。《暂行办法》的亮点据称在于处理时限的明确和奖励办法的引入。依规定,检察院对新闻媒体单位移送的线索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而媒体提供的职务犯罪线索经侦查属实的,也将得到最高奖金可超过2万元的物质奖励。问题在于,媒体主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虽然被鼓励和倡导,然而媒体本身并无此法定职责,对于所报道的事实是否涉嫌犯罪媒体也往往缺乏专业的判断。主动移送固然好,不移送又当如何?矿难频仍的背后那隐藏的黑幕,难道每次都要等待媒体来一一揭开?检察机关既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就负有主动侦查的义务与责任。如果在媒体主动移送线索之外,更多地看到检察机关及时揭开重重黑幕并将之公之于媒体,那才是完整的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良性互动。

  而对于媒体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的主动移送,在法律性质上与公民的举报并无二样——一宗线索并不应因系由媒体提供或移送就受到检察机关的格外优待。令我们关注的是,《暂行办法》对媒体移送线索明确了处理的时限并提供不菲的物质奖励,是否同样适用于作为举报人的普通公民和其他组织?如果检察机关对所有的线索都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并都做到了“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那么向媒体申诉、控告的现象必将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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