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公证法等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21:01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这

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大变化彰显人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制定,1987年开始施行,1994年对个别内容做了补充和修改,迄今已经有18年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治安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规定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行条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订。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

  据安建介绍,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6个方面: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过去没有的这些行为的处罚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黄、赌、毒”这一类为3000元至5000元外,一般的处罚是2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条,专章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是“棉花”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如何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和刚性,是这次修改这部法律的重点。这部法律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比如在救助措施的方面就规定,妇女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法律规定,妇女组织要给予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支持和帮助,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而且还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对于经济困难,确有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此外还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和控告,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打击报复的,要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给予制止或者提供受害妇女必要的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依法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关于行政处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一个专条规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增加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特别强化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和妇女自身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样就使得这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至于第一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信春鹰认为是基于三种情况:一是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性骚扰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三是性骚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性骚扰在我们的社会中不是刚刚存在的问题,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非常简洁: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这也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一,关于性骚扰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具体怎样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性骚扰,可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法规,包括在审理个案中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第二,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公证法:五大变化完善公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也规定的公证员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

  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介绍,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46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设立,这种四级公证机构设立不合理。根据刚刚通过的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是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这样安排符合中国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平等自主地开展业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公证的管理。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