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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收入者是纳税主体(财经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23:39 环球时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旨在缩小目前中国过大的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1993年以来,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到了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

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大概有3亿左右。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起到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收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如何设计的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不设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顾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很大。

  可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终身学习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

  税收来源主要是富人

  从1985年起,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各种扣除和抵免额等,每年均按物价指数调整,相当于大幅提高了起征点,这对占美国家庭总数9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非常有利。

  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

  征收体制十分严格

  此次我国税率改革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要求高收入者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需自行申报,而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时,只能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一些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在美国,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程序有十分严格的规定。美国人纳税采取的是个人报税制度。每年的4月15日是申报上一年收入和纳税情况的截止日期,个人通过网络或者雇用会计师报税。此外,为了保证税收的规范性,还有一部分采取了预扣制。例如,凡属职业固定的工人和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均由雇主在发放工薪时预扣代缴税款。而财政制度在美国的各个公司都是十分透明的,政府会随时抽查各公司的代缴情况,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相关人等均要负法律责任。在每年4月15日,纳税人申报结算,根据预扣额多退少补。

  对我国来说,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有分析认为,这项改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技术性问题。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显得尤为重要,将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和完善。

  《环球时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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