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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服处罚可直接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2:44 舜网-济南日报

  从2004年10月到2005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成了从条例到法的“转变”。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从纳入立法视野到正式通过,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法律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做了诸多努力。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走近、了解这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提起诉讼不用再申请行政复议

  在草案第三次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不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法律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胁迫他人乞讨等将受罚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将拘留或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同时规定,卖淫、嫖娼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法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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