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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蒙车主,车主可依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9: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体现在汽车交易过程中,就是经销商对于购买者应当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而购买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然而现实情况是,有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汽车产品科技含量高、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违背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购买者。

  广大购车者应该运用法律武器,让无良的经销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他们明白糊

弄消费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法律提供给购车者的武器弹药是十分充足强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1.要求经销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购车者发现经销商存在欺骗隐瞒情况的,可要求经销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在购车过程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该责任是以民法中“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作用是使当事人能够认真诚实地对待交易对象,否则就要因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2.撤销合同,并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购车者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现自己被糊弄了,那就撤销它,同时还要求经销商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

  3.要求经销商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经销商对所售出的商品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不管经销商是否真实告知购车者所购车的品质质量,经销商仍应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该商品的基本用途,以及符合商品说明书的质量要求。(唐小明、熊浩)(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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