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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未尽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0: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通讯员李大华、郭京霞)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委托却没尽到责任,使委托人遭到了一定经济损失。日前,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北京某油品公司货款损失39万元、违约金损失9万元、诉讼费用损失9710元,共计489710元。

  据悉,2003年10月28日,北京某油品公司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该油品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与卖方进行标的为零号柴油1万吨的谈判。同日,该油品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律师事务所进行谈判、起草、签订(签订合同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签订)。当日,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带油品公司人员到积压物资军调中心所在地,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零号柴油协议书”,由军调中心和油品公司人员在该协议书签字盖章。协议约定,军调中心向油品公司提供零号柴油1万吨。

  之后,油品公司给军调中心开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但是军调中心一直未向油品公司供货。三天之后,军调中心业务员黎某竟然向油品公司返还了11万元定金,并承认军调中心不存在是虚假的;黎某并承诺负责追回所欠油品公司50万元定金。

  与此同时,油品公司已经和北京某化工厂签订合同,承诺由油品公司向化工厂提供零号柴油1000吨。因油品公司未能履行协议,只好向化工厂支付9万元违约金。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军调中心真实存在,导致油品公司与军调中心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该律师事务所应对其给油品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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