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37 法制日报

  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力度

  刘科

  据近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今年1至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4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5.53%;审结案件1330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2.83%。受理、审结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迅猛增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的四个司法解释的起草,都表明我国不断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趋势。

  自1979年和1994年我国分别对严重侵犯商标权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犯罪论处,特别是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专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惩办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初步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形象。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状况与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乃至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专业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许多问题悬而未决,这是造成目前案件少、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对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比较原则、简约,因此,不可能完全靠立法来解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如何贯彻执行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具体和完善,也取决于执法队伍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提高。不解决这些问题,就难以扭转目前刑事打击不力的被动工作局面。

  从刑事实体法上来看,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已经基本符合WTO的要求,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主要停留在行政和民事法律的层面,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仍然存在一些立法漏洞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犯罪四种类型上,而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新型知识产权尚未纳入刑事司法保护;从刑事程序法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而侵权性质比民事案件更为严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还由基层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明显不协调,不符合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规律;再比如,由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针对的是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可能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事判决如果要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必然会导致两起错案,而如果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又会和生效刑事判决相矛盾。

  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就要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审判实践非常需要一部涵盖面广、内容具体、切实可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我国刑事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销售金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

  同时,还要加强各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诉讼机制。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多种手段的协调,牵涉到众多的执法部门。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同时,要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最后还要强化执法官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复杂、新问题多、专业性强,许多案件中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因此应尽快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