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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强行回收学生票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0:16 红网

  27日上午11时许,浙江来汉的武科大学生李豪华一行四人走出武昌火车站。在出站口查票时,工作人员收走了他们的车票。李等人对此提出异议,要求索回自己花钱买的车票。一位车站值班员拿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说,不报销的车票一律收回,以免有人造假;学生票统一不给报销凭证,所以必须由车站收回销毁。(8月29日《楚天都市报》)

  对在外地读书、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给予其半价硬座票的优惠,

是国家对学生的照顾,也是铁路运输企业对教育的支持。同时,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的车票应回收;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脚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火车站强行回收学生票主要是基于以上两点。

  若学生票能够报销,则说明这笔支出并非由个人负担,就失去了制定学生票原本的意义,因此,铁道部门规定学生票不能用于报销是合理的。在一般人看来,若不能用于报销,使用过的火车票已没有什么价值。因此,很多旅客在出站口往往任凭车站工作人员收缴而不提出异议,或者自己随手丢入垃圾桶。

  但铁道部门若强行回收学生票,显然是过分地和片面地强调了火车票作为“报销凭证”的职能,而火车票本身的只能远不止这些。比如,火车站未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可能由于火车站的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失。火车票作为一种重要的书证,这种书证能证明旅客接受的服务的具体对象和具体时间,是旅客将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可替代的证据。如果承运人在出站时将车票收回,将导致旅客无法向火车站追究违约责任。

  即使退一万步说,即使火车票毫无价值,但它毕竟是旅客的所有物,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火车站工作人员不征得学生旅客同意而强行收缴火车票,是违法的,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一些火车站将铁道部“对已使用完毕的的车票应回收”的规定转变为“不报销的车票一律收回”,不仅能防止票贩子借机伪造、改造、变造车票,更可以使车票回收工作简单易于操作。但事实上,铁道部“对已使用完毕的的车票应回收”的规定仅是对火车站工作人员的要求,而对于旅客并不具有强制性。

  “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的车票应回收”显然只是铁道部门的内部规定和习惯做法。很多旅客受习惯的影响,认识不到火车站强行回收行为的违法性,更未认识到火车票的价值而采取容忍的态度,其结果是使铁路方面的这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显然,火车站在旅客出站查票时,回收火车票需征求旅客意见而不能强制回收;对于学生旅客,为防止学生票被用于报销,铁道部门可在学生票上印上“不得用于报销”字样。而为了防止学生票被用于报销而强行将之回,则显然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我看来,学生们或其他旅客不仅不能让火车站收走火车票,更应该让保存火车票成为习惯。

  (稿源:红网)

  (作者:刘义昆)

  (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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