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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跪狗”与“虾儿无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0:18 红网

  10岁男孩甩玩着手中的一根细竹枝,枝条可能碰到或者也可能并没碰到那条巨大的苏格兰牧羊犬;但是狗主人恼了,对孩子一顿拳脚耳光,还逼小孩给狗下跪还要喊狗为“爷爷”……这个“人跪狗”事件发生在浙江嘉兴,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8月29日《都市快报》)

  近来“人跪狗”事件不时冒出:在黑龙江大庆市,一位三轮车夫被迫向死狗下跪磕

头;在安徽合肥市,一位出租车司机被狗主人殴打后被迫向宠物狗下跪,起因无非都是无意中撞了宠物狗。“人的尊严不如一条狗的尊严?1这是人们在种种“人跪狗”事件发生后发出的愤怒呼声。

  有句杭州话叫做“虾儿无血”,用来比喻那些身上放不出一点血的冷漠之人。在种种“人跪狗”事件中,狗主人都是“虾儿无血”的主儿,这些一锥子扎不出一点血的人,大抵是浑浑噩噩的,牵着宠物狗,踱着悠闲步,与其说是“遛狗”,还不如说是“遛己”。而他们逼迫他人向狗下跪,则典型地反映了其脑袋瓜里公民意识的严重缺乏——“虾儿无血”就是无“公民意识”之血。过去是“狗仗人势”,现在成了“人仗狗势”,损害他人权利、利益和尊严的,不再是“狗”反而是“人”——缺乏公民意识的、“虾儿无血”的“狗主人”。公民意识的普遍稀缺,于是构成了“人跪狗”事件的共同指向。

  广义地看,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责任意识等等等等,然而这一切意识的核心与首脑是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点。作为一位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必须牢牢嵌入脑际:“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公民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社会里,只要你具有了公民意识,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那么,无论你是一贫如洗还是腰缠万贯,无论你是目不识丁还是学富五车,无论你是无官无职还是位高权重,你都是公民。公民把自己视为拥有权利、尊严和价值的人,同样也要把他人视为拥有权利、尊严和价值的人;公民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尊严和价值,同样也要勇于维护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一个具有基本公民意识的人,是不会强迫他人向狗下跪而剥夺他人尊严的。

  狗非人,人非狗。人非蛰居于世界之外的抽象物,人亦非无异于动物世界的形象物。否则人构成的社会就不是公民社会。人就是人的社会、人的世界,中国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没有人愿意将其变为“以狗为本”的社会。构建和谐、提升文明,离不开公民意识,因为公民意识是构建社会和谐公正的关键点,公民意识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内驱力。如何提升公民意识,是一个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嘉兴这名“相貌还算清秀”的狗主人,是受过中等教育的——中专毕业。由此可见,在我们的学校里,公民意识教育是如何的欠缺。而在合肥市的“人跪狗”事件中,狗主人最后居然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金!有关方面纵容了“逼人跪狗”的恶行,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公民意识的稀缺,没有想到人的尊严是无价之宝,真正应该赔偿的应该是“逼人跪狗”的“狗主人”。

  现在,嘉兴“跪狗事件”中那年轻的狗主人已被治安拘留14天;在拘留所里,面对记者的镜头,他鞠躬以示道歉。希望拘留所能够给他补补公民课,使他公民意识的确立能够自道歉始,从而成为一位公民而非一只无“血”之“虾”。

  (稿源:红网)

  (作者:徐迅雷)

  (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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