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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炸薯条逃过一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1:52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马薇)今年可谓食品安全多事之秋,人们似乎刚刚淡忘了苏丹红,炸薯条可能致癌的消息就悄然而至。沈城的炸薯条有没有可以致癌的化学物质?如果“薯条事件”发生在沈城,沈城的市民能否通过公益诉讼维权?昨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标准滞后放过沈城薯条

  昨日记者先后走访了中街、太原街、青年大街等几家快餐店和超市,均没有看到炸薯条、炸薯片包装上标明可能含有致癌物质的警示。不少市民虽听说了美国“薯条事件”但也照吃不误,他们表示,洋快餐早就本土化了,美国的薯条有问题,中国的薯条也未必有问题。

  那么中国的炸薯条、炸薯片到底有没有必要也在外包装上注明该食品可能含有丙烯酰胺呢?记者从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没有接到炸薯条、薯片可能存在致癌物质的检验报告,因此还不能将沈阳销售的炸薯条、薯片列入“黑名单”。

  该局食品处的曹副处长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的总体水平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一些标准还是20年前结合当时的饮食情况出台的,像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及食品安全检测等方面标准缺乏,一些标准相互交叉和矛盾。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解决“薯条事件”类问题的相关文件,因此,主管部门也不能确认沈城的炸薯条是否需要在外包装上注明可能含有丙烯酰胺。

  沈城至今没有公益诉讼

  如果类似“薯条事件”的事情发现在沈城市民的餐桌上,沈城有没有官方机构替百姓打这样的官司维权呢?

  记者先后采访了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卫生局、沈阳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为:至今沈城还没发生过由于食品潜在的安全隐患引发官方机构将某餐饮店告上法庭的案例。

  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煜律师表示,“薯条事件”是官方替消费者维权的一次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是空白。像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发现某种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也不能替消费者告生产、销售者,只能通过行业监管,对生产销售部门进行监管处罚。

  法律空白正在酝酿填补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本人只有吃某种食品受伤害时(如吃海鲜拉肚子),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消费者本人不提起诉讼,放弃维权,便没人可以替他维权。”姜律师进一步解释说,这就意味着,“薯条事件”如果发生在国内,消费者只有发展到得了癌症,且有足够证据证明癌症是吃炸薯条直接导致时,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姜律师透露,他最近从有关权威媒体获悉,国家正在酝酿将修改民事诉讼法,公益讼诉这项空白内容有望得到填补。

  本月2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比尔·洛克耶在旧金山将9个快餐连锁店和食品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油炸薯片和薯条的外包装上注明该食品可能含有丙烯酰胺———一种可致癌的化学物质。麦当劳中国公司8月29日发表声明称,凡是涉及到有关食品的议题,麦当劳都将继续采取负责任的做法,遵循相关管理部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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