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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仅触及税制深层矛盾冰山一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1:57 东方早报

  围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话题,舆论正持续予以热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虽未公布,但依据部分参与立法的专家“吹风”,可以看出此次个税法修订属于微调范畴。按照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公告,9月27日将举行的听证会只限于听取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意见。我们认为,这是正效应明显大于负效应的正确选择。

  在国内现行财税体制下,税制调整一律牵涉面广泛,相关立法活动需要考虑法律规

定的可行性。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除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起征点”问题外,另一大瑕疵呈现在“征收模式”上,即现行法律规定“分类征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年终不算总账。“分类征收”明显不利于让收入构成复杂的高收入人群承担合理税负,但如果现阶段一步到位把“征收模式”调整为“综合征收”———把个人在一定时期全部收入汇总,减去法定扣除后累进计收,于交易资料可以隐蔽、社会信用制度需要完善、税务部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背景下,征收效率极可能不升反降。因此,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没有调整“征收模式”,仅可能增加对高收入者报税要求(客观效果是让相关人群适应起来),系符合实际的做法。

  站在现实条件甚至技术条件角度,肯定此次显得保守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或许令主张通过这一税种缩小贫富差距的人士产生不同意见。事实上,国内贫富差距加剧现状成因复杂,个税税收状况并非主要矛盾之列。举一个简单例子:由于务工人员无集体谈判能力,一些地区工资水平十多年不增长,而“中国制造”产品因劳动力廉价被指称为倾销,就是导致贫富差距加剧权重大得多的因素。

  在征收项目和税率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人群并无袒护,而且规定得相当刚性,不像一些国家提供了合法避税空间。确有“黑心矿主”通过现金交易偷逃巨额税款,但那属于税务部门如何强化征收责任范围。设想一个守法的民营经济组织产权所有人,在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再对红利收入依法纳税,难说税负偏轻。我们认为,一些人士呼吁在本次个税调整中,针对高收入人群提高税率,依据并不充分。

  纳税人既有利益分歧又是一个整体,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纳税人的利益交汇点倒是不该忽略、更需重视。它便是希望财税体制弊端得到有效改革,以降低效率损失。现行财税体制瑕疵明显,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做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目标规划。至今,税制改革多项事宜进展不大,值得反思与敦促。

  在政府层面,围绕个税调整所暴露问题便凸现着现行财税体制深层次矛盾。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全部事宜中,个税为舆论着重关注,原因之一是800元“起征点”明显违背了“扣除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的立法原则。个人所得税并非公众负担的主要税种,扣除关税、农业税,2004年全国总税收超过25000亿元,征收个人所得税约1700亿元,占税收总量不足7%,“起征点”改为1500元,全年减收不过200至300亿元。为什么近年来年年说个税改革,年年改不了呢?核心原因在于它和自1994年开始执行的“分税制”财政收支安排连接在一起。个人所得税为“地方税”,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直接相关。相对发达地区税源比较充足,一般不反对提高“起征点”,但经济落后地区地方财政本已困难,难以表示赞同,除非中央财政为此做出补贴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分税制”在较长时间内困住个税改革,而相伴“分税制”的转移支付项目越庞杂、金额越多,导致税收损耗同步放大,已为实证研究所证明。现行财税制度需要整体改革并非只是降低静态效率损失必需,更大税项———企业所得税也属“地方税”,如不先做出克服现行“分税制”弊端的新安排,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几乎不具备启动前提!

  个税对个人收入课税,社会公众不能忘记自己也是其他更大税项直接或间接的承担者。热议税收相关问题,或许一些基本道理还需把握:诸如税收是全体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绝非越多越好;高收入者理应多分摊公共产品成本,但不能多到遏制他们从事经济活动积极性程度;各级政府负有完全责任高效使用税收……如此,我们将更明白税制改革重点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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