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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用工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3: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北京晨报报道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进入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 书面合同不签,视为已签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初具规模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界定为“一般以书面形式”,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同意,否则视为从劳动者提供劳动开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意见二 试用期、合同期应成比例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 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除非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便不再支付这笔补偿金了。也就是说,使用快退休的老职工,或者与职工续约到职工退休,单位可以省下这笔补偿金。

  意见四 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

  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30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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