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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3: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胡金泉 商栋 记者 童家松) 一位45岁的壮年男子,长假期间回乡下老家钓鱼触电死亡,可谓乐极生悲,其家人就赔偿问题将高压线产权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规认定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江苏省金坛市儒林镇南社村,这里沟河纵横、水网密布。在南京某单位工作的李俊(身高1.88米)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儒林老家。5月5日下午5时15分左右,李

俊在其表兄的陪同下到村外一野鱼塘钓鱼,其选好垂钓地点用鱼线及浮标测试钓窝处水深直立垂直提竿(鱼竿6米左右)时遭电击死亡。

  事发后,李俊家人会同其生前所在单位和南社村委会的代表多次与本市供电公司(高压线产权人)磋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俊母亲及妻儿遂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围绕此焦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诉称,被告架设高压线不合规范,未达到规定的高度,且设立警示标志也不合要求,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李俊在10KV高压线下钓鱼违法,其触电身亡,原告应自食其果。我公司架设高压线的高度和警示标志的设立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高压线高度为5.93米(规定高度为5.5米),高压线杆标有高压线标志及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因被告供电公司架线及设立警示标志符合规范和受害人放任损害的发生,李俊在高压线下钓鱼遭电击死亡有关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负,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30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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