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一人公司”彰显经济理性(头条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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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5:33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有关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建议体现一定的经济理性。 什么是“一人公司”呢?顾名思义,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投资成为一种潮流,许多人希望实现个人的创业梦想,为了鼓励和允许更多的个体投资者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一人公司”才得以应运而生。显然,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在这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是单一的,单一的个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规定一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形成了一种法律悖论。 更值得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人公司”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是10万元。我们知道,公司的最低资金的多少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对外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显然,“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可能仅以1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一来,我们有理由担心,如果“一人公司”打着资产咨询、资产管理的名义,以高回报率私拉存款,代理炒股票、期货、外汇等,一旦出事,老板即逃之夭夭。在极低的注册资金保障背景下,股东一人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着公司,根本难以避免一些股东做出不利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利益的行为。这样一来,“一人公司”也就很容易沦为“皮包公司”。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下,“一人公司”的存在,很容易形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合、股东可能滥用权利、容易侵犯债权人与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等弊端。而要对这些弊端实现有效的监管,当前还存在着特定的困难。因此,取消有关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一种理性之举。 《华南新闻》 (2005年08月30日 第二版) 作者:古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