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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小区停车位的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6:5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省城围绕着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究竟谁是小区停车位的真正主人?什么样的车位可以卖?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每月还应不应该缴纳停车费?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归谁?这都是居民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对停车位的归属提出了新的解释。

  车位要出售得有产权证

  几乎所有楼盘的销售人员都声称,出售的停车位或车库有产权证。但济南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有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车库,房管局才发给产权证。”济南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的有关人士表示,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车库,开发商有权出售、出租。没有产权的不能出售。

  购买了独立产权车位的业主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只缴车辆看管费。

  地上画根线就能收钱?

  市民李先生反映,他们小区里的空地和小路甚至是绿地,物业公司划根线就收钱。有的直接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大量汽车占了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地,对没有汽车的住户显然不公平”。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的丁涛律师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或者空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以在该类停车位上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看管费用归物业公司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设立停车位,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许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上停车位。

  在一些小区,停车位是利用建筑物旁边或者地下的空间改造而成,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没有独立的产权证。有的开发商主张这种停车位归自己所有。

  丁律师表示,这种说法难以成立。该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所以,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北京等地的做法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将停车位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物业有权收取车辆看管费用。

  《物权法》有望解决车位归属之争?

  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对小区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征集的群众意见是,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业主处于弱势,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

  物权法征集的意见中有人认为,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随意提高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物权法出台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之争是否有一个定论,尚需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赵国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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