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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业主告开发商说话不算数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要约邀请人发出的广告没有法律效力,驳回原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7:51 北方晨报

  本报讯王冰记者常琳报道30户业主在购买了鞍山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发现开发商曾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很多项目没有兑现,于是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日前,法院驳回了30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承诺不兑现,应履行合同

  2002年,鞍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套商品住宅小区,同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在广告中承诺:小区内将建设重点小学、双语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一万余平方米中心音乐广场等项目,努力将小区打造成生态文化社区。张某正打算买套商品房,见到开发公司的广告后,觉得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经多次与开发公司接触、协商,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但当张某入住后失望地发现,该房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完全按规划宣传图施工建设,小区内所谓学校、幼儿园等根本没有。和张某同时入住的其他业主也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承诺,这样,30名业主集体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交涉,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业主集体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开发公司:宣传资料合法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公司当初在售楼宣传中,曾在宣传资料中承诺进行生态文化社区建设,不过在售楼书的最后一页已明确注明:此折页内所有资料及图片仅供参考,一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及法律文件为准。承诺中小学用地原是政府投资项目,该项目已在2004年由政府决定取消。此外,幼儿园目前在规划范围外,老年活动中心和音乐广场正在积极建设中,部分已投入使用。同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非记载在合同中,而是记载于宣传资料中。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不存在违约,驳回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要约邀请人发出的广告(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对建筑规划的修改均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驳回了30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本报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准条约仔细斟酌,以免日后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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