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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骨灰下葬两年后不翼而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1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轩辕海【金陵晚报报道】郑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家人将其葬于一公益性公墓。哪知,清明时节,全家前往祭拜时,老伴的骨灰盒与骨灰不翼而飞。究竟谁该对这一公益性质的公墓被盗担责?昨日,溧水法院审结了这起骨灰遗失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年近七旬的郑蓬佥老人家住溧水,据他回忆,2002年6月,妻子蒋巧丽因病去世后,他按要求向更新路居委会交纳了墓基费400元后,将老伴的骨灰安葬在了居委会管辖下的青峰公墓,并建造了墓池,竖立了墓碑。2004年清明节,郑老汉一家老小前往公墓祭拜

老伴时,竟发现老伴的骨灰盒及骨灰不知去向。“当时我们全家都傻了眼,不相信眼前的一切。”郑蓬佥一脸伤心地说道。因为此事,郑老汉一家都很难过,精神上倍受折磨。为了讨个说法,郑家老老小小六人一块坐上了原告席,要求开发区管委会、更新路居委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老汉再婚谈何伤害

  2005年3月,溧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管委会认为,首先,郑蓬佥将蒋巧丽的骨灰安葬时未封棺,致使骨灰遗失,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管委会不是青峰公墓的管理单位,对青峰公墓无管理之责,无需承担责任。同样身为被告的居委会则表示,郑老汉根本没有任何精神伤害可言。因为,郑蓬佥在蒋巧丽去世后不久,又与她人结婚,所以,不存在精神损害。另外,青峰公墓是开发区建立的,只不过位置安排在了居委会辖区内,根据政府要求及法律规定,不应由居委会管理与服务。居委会也没向郑蓬佥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因此无管理义务。

  公益性公墓谁来管

  对于两被告所说,郑蓬佥说:“我之所以没有封棺,是为了日后合葬。况且,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必须封棺。再说了,居委会当时收了我400元,可收了钱却没派专人管理公墓,这是不对的。”关于这400元,居委会表示,这只是墓基费和材料费,不是管理费。据悉,青峰公墓属公益性公墓,究竟这公益性公墓该由谁来管呢?郑蓬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公益性公墓由所在乡镇管理。公益性的公墓是不可以收取费用的,但居委会却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这种收费行为是违反规定的。而居委会违反规定收了费,又不尽管理义务,其行为是有过错的。闻言,管委会立刻表示,青峰公墓是由开发区投资兴建的,但居委会对郑蓬佥收取了400元墓基钱,这足以证明青峰公墓不是管委会管理,骨灰被盗与管委会无关。

  原告诉求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管委会预征了公墓用地后,交由居委会负责青峰公墓的建立及日常的管理及维护,但就此并不能排除其自身对该处公墓应负的管理之责。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墓单位应视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还规定,“公益性骨灰公墓不得对外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告居委会作为青峰公墓的修建和日常管理单位,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材料费后,并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也未聘用专职管理人员对公墓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未能尽妥善看护和管理之责,是造成蒋巧丽骨灰遗失的直接和主要的原因。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中,开发区管委会承担4000元,更新路居委会承担6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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