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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140余万 油站老总获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2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陶德富 通讯员殷水泉 雷江辉 殷海涛)因犯下职务侵占和挪用巨额资金,河源连平县法院近日判处该县原新世纪加油站总经理卢秀仁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被告人卢秀仁,系福建省仙游县人,其在2002年6月至2005年4月任连平县新世纪加油站总经理期间,利用掌管加油站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加油站流动资金21万余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所侵占资金用于个人花费及家庭开支等;2005年1月至4月间

,其又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以加油站的名义向李某借款27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同时查明,2002年1月中旬,被告人卢秀仁利用职务之便,以新世纪加油站全部固定资产抵押,向连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将贷款作为自己参加新世纪加油站股份,投入加油站进行经营活动,挪作自己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秀仁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油站流动资金21万余元和以加油站名义向李某借款27万元,至检察院起诉前仍有43万余元没有退还,应以职务侵占定罪处罚;被告人卢秀仁以新世纪加油站全部资产抵押贷款100万元作为自己参加油站的股份,数额巨大,应以挪用资金定罪处罚。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卢秀仁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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