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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酒后驾车撞死人获轻判 法院认定其没有逃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53 国际在线

  新华网消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富民县旅游局局长李章汉酒后驾车肇事案一审有果,昨日下午,富民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酒后肇事造成一名老人死亡的李章汉获得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的从轻发落,因为法院认定之前盛传李在肇事后故意逃逸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庭上的李章汉生活新报资料图

  为何轻判

  原因一

  没有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作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中的被告人,李章汉并没有出席当天下午的宣判。虽然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行为中的死难者家属还是接到了法院要求前来参与宣判的通知。但是,当他们拿到判决书时,还是感到“有点意外”。判决书中认定:6月2日晚上,李章汉在酒后驾车肇事后,确实开车离开了现场。但是,这时是在他处于酒醉状态中,不明知自己已经肇事并已经造成七旬老人陈应忠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做出的行为,并非恶意,其性质不是为逃避责任和制裁的逃跑行为。因此,不应该认定为肇事后逃逸。以上定性是被告人李章汉得以轻判的重要原因。

  原因二 受害者家属为“凶手”求情

  以上定性是被告人李章汉得以轻判的重要原因,而另一个原因则是李本人及受害者家属的态度。本案中,在案发后不久,李章汉就向受害者一家支付了约14万元赔偿。对这一行为,法院的评价是: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了自己肇事行为产生的损失,向受害人家属道了歉,并已经满足了对方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在对被告进行量刑时,可以对此予以考虑。与李章汉态度相呼应的是,在审理中,死者陈应忠的家属当庭提交了一份请求对“凶手”从轻发落的书面材料。于是,富民县人民法院决定就此案作出“判三缓五”五的从轻判处。

  据了解,尽管已经在公开场合为造成老父亲死亡的“凶手”求情,但死者家属对这一判决还是“有点轻”。但是,由于他们已经表态在先,而且并未在此案中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已经没有任何资格就此提出自己的质疑。(记者温星)-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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