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规矩宜早不宜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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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07 南方日报 |
时事观察 周智琛 我们现在还不能给道滘镇广电站的这种行为完全定性,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对出租屋或者其他类型房屋的电视报装费到底怎么收取这一关系民生的问题,在这座草根城市, 和李先生一样为电视报装费着急的人,应该以数百万计。但在有关政策未出台之前,有一个问题急需解决,那就是面对所谓的“无法可依”,把法律视为力量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该想方设法让每一个权益被侵犯的市民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比如,在东莞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来规定出租屋在有线电视报装方面的收费时,道滘镇广电站就不应该把人家李先生的电视线路切断,这又不是过家家闹着玩,是会影响到李先生做生意的。 在我们当下这个法治社会,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各级政府,都在践行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对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即当禁止”。动不动找个借口,强行要求群众“支持、理解”,暴露了有关部门法治观念的淡漠。这样的“政府行为”不仅损害包括广电部门在内的政府形象,而且也容易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贻害多多。 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东莞市政府,还得赶紧在尊重并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上制订相关政策,好让市民的心里有个底。 笔者以为,以下关节点务必予以充分重视。 首先,在民意被越来越强调的社会语境下,在民意采集时要保证所采集的民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流于形式。 其次,要充分考虑电视报装费收取的受益面与受损面评估。具体的公共政策,通常总有受益面和受损面存在,为尽量“放大”前者而“缩小”后者,至少要在政策的合法性、受益与受损的“量”与“质”等关键环节作预先评估,在此基础上,若有可能,还须制订必要的“弥补措施”。以前东莞就因为没有相关详细的政策条例,才极易给人“钻空子”。 最后还要处理好使民受益和提高管理效能的关系。稍作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许多时候二者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常常处于向背形态。不要说东莞所有类型的房屋,仅出租屋的数量就足够折腾人的,言下之意,是这件事牵扯面太广。广电系统是带有垄断性质的,同时也承载了公共服务的功能,因此,在制定政策时一定得遵循这样的原则:管理的方便须让位于使民受益。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