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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设“袭警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30 信息时报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简称《处罚法》),记者就新法的部分条文采访了多位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人大代表。有代表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但也有代表认为不宜设立。
人大代表建议设“袭警罪”(图)
人民警察处在社会治安最前线,对他们的生命安全一直备受关注。时报记者巢晓摄(资料图片)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

  “妨碍公务罪”保护警察不够

  《处罚法》增加“执法监督”专章,明确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义务,并明确规定,警察不得违反11条规定,以及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对警察义务的明确,有利于公正执法,但是警察在执法中遭遇辱骂、袭击等情况时该如何自保呢?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在《处罚法》明确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他介绍说,香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要求对方“举起手来”,对方必须配合,如举起的手放至胸部以下,警察就可以开枪。

  “警察处于社会治安的最前线,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确实常常遭到袭击,一些警察甚至因此失去生命。”朱列玉说,《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目前,国家法律在这方面虽然规定了“妨碍公务罪”,但这个罪名“口袋太大”,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工商、司法等执法都适用,对警察的特殊性表现不够,对他们的人身保护等也不够。因此,不仅有必要设立“袭警罪”,而且应该专门立法保护警察的其他合法权益。

  多人指控可定“噪音扰民”

  《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这一现象在广大市民生活中普遍存在,但是否会因难以取证,而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朱列玉认为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他表示,确定噪声扰民罪名,无须录音,只要多人指控就可以成立。

  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

  设“袭警罪”易导致警察滥权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处罚法》要求警察必须遵守11条规定,与世界潮流是一致的。但他认为,对警察的限制还不够,非但不适宜设立“袭警罪”,反而应进一步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朱永平表示,现实当中存在着警察“滥权”现象的,警察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限制。

  他举例说,香港警方内部设有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警察执行公务受到严格监督:为什么开枪,开枪打在哪里;为什么讯问、侮辱或打骂嫌疑人等等,都受到严格的检查和控制。朱永平说,香港警察的权力所受控制非常严格。

  因此,朱永平认为,设立“袭警罪”意味着对特定主体进行立法保护,如果是这样,那么是否也应该对法官、检察官等也立法设立“袭X罪”呢?他认为,这样做更易导致“滥权”,因此非但不应设立“袭警罪”,国家还应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进一步明确限制警察权利。

  警察定性“站街女”取证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针对《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朱永平认为,目前仍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站街女站在街头,你怎么确认人家在拉客招嫖?

  他介绍说,目前,有警察对这类案件采取“放蛇”,即假扮嫖客的方法进行取证,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值得商榷。因此,目前还只能采取摄像或远程录音的方式取证。

  此外,《处罚法》明确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朱永平认为,国外的足球流氓闹事,并导致多人死伤的事件教训深刻。《处罚法》在这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是非常明智的。时报记者魏黎明(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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