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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确立地下管道的物权特性和登记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41 法制日报

  2005年7月10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说明物权立法已经考虑到地下空间的建设权、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没有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下设立的具体内容和地下空间的物权特性,比如地下管道的物权特性和登记制度尚待立法明确。

  地下管道产权归属尚无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全民即国家所有,建设开发商仅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可分为地表土地和地下空间两部分,因而产生地表土地使用权和地下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我国对地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全面,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使用权,就是对城镇国有土地的地上权进行法律规范。而对地下土地使用权原则,我国的法律则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比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而对具有相同属性的地下管道资源使用权和产权,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正是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充分和产权制度不健全,使得地下建设市场恶性竞争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

  公益性地下管道的产权应归国有

  在此笔者建议,物权法应明确规定,作为国有性质的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管道均属于国有资产,依法明确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社会基础管道新型的产权制度和行政管理的新机制。

  由于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归国家所有,为了实现有效利用,物权法应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基础管道规划编制的职责和义务,并对基础管道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客体,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国家所有的特定物,能实现权利主体对其的支配;二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国家所有的独立物,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划定界限并单独注册的城市地下空间,虽然与其他土地连成一片,但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可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三是城市土地地下空间资源是国家所有的有体物,其存在以物理形态为特征。

  创立地下管道登记制度

  尽管地下管道产权是一种不同于房地产权的物权,但由于地下管道产权与房地产权有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相同的法律特性,因而,与地下管道产权有关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目前国家已有的法律规范,即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规范来处理,创立地下管道产权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房地产的登记已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产权登记是房地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通过产权登记,对各类房地产权实施有效的管理,并确定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登记机关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做全面记载。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地下管道产权的登记。

  有关地下管道产权的登记,都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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